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