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艾滋病、梅毒、淋病的防治规定的,由卫生及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