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