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第四章 预防、控制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采、供血单位在采血前、供血前必须对献血人员和供应的血液、血浆进行梅毒、艾滋病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者,禁止献血、供血。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投入生产前必须对血浆进行梅毒、艾滋病检测工作,必须接受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