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第三章 监测和疫情报告第十六条有效凡在境外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国籍公民,由渝入境时应向驻我市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健康情况,并在入境后一个月内到驻我市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接受包括性病、艾滋病检查项目的健康检查。公安机关凭健康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健康证明的副本应当寄送原入境口岸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