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第三章 监测和疫情报告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卫生防疫机构提供有关性病、艾滋病发生、传播、转归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和完整资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