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第三章 监测和疫情报告第十二条有效县以上卫生防疫机构内设立性病、艾滋病防治专业科室,负责对辖区内性病、艾滋病的防治、监测、技术培训、宣传等工作。监测的主要内容是:(一)收集、分析、上报性病、艾滋病疫情;(二)对重点人群进行性病、艾滋病监测;(三)进行性病、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