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和备案登记制度。经认定登记或备案登记的,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
技术合同成立后,提供技术的当事人(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服务方)持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向市技术市场主管部门设置或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组织(以下简称登记组织)申请认定登记,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组织发给其认定登记证明,同时发给接受技术的当事人(委托方、受让方)备案登记证明。
未进行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接受技术的当事人可向登记组织申请备案登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