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五)、(六)、(八)项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行为的,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由其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在其工资或者其他收入中代扣抚养费;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