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省和市、县、自治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乡电力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力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