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海底电缆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海底电缆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海底电缆定期复查、监视并采取保护、维修措施。海底电缆产权单位对海底电缆进行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