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海底电缆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海底电缆保护区进行定期巡航检查,制止和查处破坏海底电缆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