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电力建设规划及国家和本省相关技术规范,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现有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未达到国家和本省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进行更新改造。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可以由供电企业依法承担。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