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盐专营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应当向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机构申请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小包装食盐,并在经营场所亮证经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