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单位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本条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