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