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其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无工作单位的,从各级财政安排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基本项目经费中支付。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