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经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

技术鉴定相关费用由提出技术鉴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