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