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围海造地、开发滩涂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