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采取设立接待代表室、接待代表日以及走访、通信等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并为本行政区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