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围绕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