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5月12日所在周,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