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避险和救援演练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