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区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我区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到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