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列工作的监督检查:(一)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四)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培训;(五)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六)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七)防震减灾相关工作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八)其他防震减灾的重点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