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自治区内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启动的地震应急预案执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