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三十一条有效与地震预报有关的宣传报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谣言和地震虚假信息。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传、误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