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预报,同时向国务院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的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在预报的时域、地域内有效。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的,原发布机关应当及时做出撤销或者延期决定,向社会公布,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