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