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下列情况、区域和设施,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交通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地;(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