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官井洋大黄鱼种质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建立调查与评估制度。

保护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