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哈萨克族公民。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