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建立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康复医疗、工作人员培训、科学研究、技术指导等工作;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及乡镇、街道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开展康复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资源共享的康复服务网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