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残疾人不提供优惠服务或者不执行减免收费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