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