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应当通过公办、民办公助等形式,建立专门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乡镇、街道、社区应当依托社区服务设施和福利机构开展日间照料等服务,以多种形式支持残疾人居家安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