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促进残疾人就业。公共财政投资、政府购买或者政策扶持的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用于安排残疾人的比例不低于5%。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