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盲文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其数额不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资的20%。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