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用于发展特殊教育事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儿童少年数量采取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点、建立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合作建校、委托培养等形式,保障本地区适龄残疾人就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因地制宜建立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对不适应在普通教育机构学习的残疾人实施特殊教育。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