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在学期间免交学费、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师范院校和非师范学校中师范专业的毕业生以及由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转为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应在教育教学单位至少服务5年。

由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转为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在教育教学单位的服务期自转正之日起算。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