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制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并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