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对实施《教师法》和本办法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各级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对优秀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中小学教师,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教龄满三十年的教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