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对实施《教师法》和本办法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各级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对优秀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中小学教师,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

教龄满三十年的教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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