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国家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的编内教师工资、属于工资范围内由国家负担的津贴以及政策性补贴,应当全额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