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实行教师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年度考核结果载入教师档案,作为教师受聘任教、晋职晋级以及对其实施奖惩的依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