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接受师范教育的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实行五年服务期制度(不包括试用期)。未完成服务年限的,不得调离教学岗位或者辞职,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