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财政金融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地方的财政资金,自行调整财政预算。自治县执行国家和省财政支出的规定,当财力不能保证正常收支平衡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增加对自治县的转移支付。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