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文化市场在市和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文化、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其共同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三)审批和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

(五)查处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农场)办事处,应对辖区内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报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