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营业性文化娱乐设施的建设,应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广大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鼓励和扶持大众化文化经营活动的发展,适当控制豪华型文化娱乐设施的发展。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6日